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和孵化培育作用,进一步促进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把研究回答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云南力量。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着重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重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着重研究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着重研究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扶持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发展我省特色优势学科。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列入省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不断增加项目经费投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正确导向,突出质量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六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科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同时,省社科规划项目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定通过和督促落实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规划项目;
(四)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作为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报批;
(四)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审核、鉴定、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内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并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二)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三)审核本单位本系统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五)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规划与项目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年度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社科研究基地项目、智库项目等项目类型。
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重大项目资助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重大课题研究。
社科研究基地项目资助有利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优势学科发展、学术创新、人才培养、资源整合的基础理论、现实问题及学术前沿问题研究。
智库项目资助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的应用对策研究。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基础研究、综合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综合研究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研究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一般项目;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得申请项目。具备申报条件且工作单位在云南的在站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省社科规划项目,且不能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只能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研究项目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选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工作办。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视情况可通过答辩评审,择优立项资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立项资助的,省社科工作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特别委托项目的立项,由省社科工作办提议,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省社科工作办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本人申请项目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委托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受委托管理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予以立项的申请课题下发书面立项通知,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请人按立项通知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印发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高质量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责任单位应当适时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跟踪动态管理。省社科工作办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须在期满2个月前填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课题组成员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省社科工作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可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项目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经费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印发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后,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回执》,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付责任单位,包干使用、超支自补;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三十五条 被终止或被撤销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剩余项目经费或已拨项目经费后,由省社科工作办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省社科工作办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七章 结项鉴定与成果宣介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必须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报省社科工作办。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研究成果进行审查,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批准立项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社科工作办组织专家鉴定,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最终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省社科工作办按学科就近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鉴定。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工作办颁发结项证书;鉴定未通过的,可以对研究成果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一)阶段性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者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
(二)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且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或被我办《成果要报》采用2次以上的;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阶段性研究成果,重大项目有3篇以上,重点项目有2篇以上,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 CSSCI 来源期刊的,或有1篇以上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上署名发表的,或有1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
(四)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成果内容涉密不宜公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予以结项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等级建议,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确定。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
委托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如向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工作办。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省部级以上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在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名义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或以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等名义接受媒体采访之前,须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或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及主管部门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工作办给予警告并取消申报资格;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工作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终止研究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不按照申请书的承诺开展项目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和第四十八条,被终止研究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项目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项目已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十条 省社科工作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工作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或对项目经费管理失职、失责的。
第五十二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未客观公正评审项目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五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教育学单列、艺术学单列等项目管理工作,分别委托省教科院、省民族艺术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委托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委托管理单位要明确定位、分类施策、分类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委托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经费使用、鉴定结项、宣传推介等全过程工作,加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客观公正、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管理,严把项目“入口关”和“出口关”,严禁降低标准、降格以求。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社科工作办对委托管理质量不好的单位有权取消委托管理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